二手設備因其價格低廉、折舊率低等獨特的優(yōu)勢,越來越受客戶的青睞,據(jù)全國設備租賃及二手設備專業(yè)委員會提供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目前我國已成形的二手設備市場有800多個,覆蓋26個省的250多座城市,交易額就已突破1000億元,交易量突破500萬臺。二手工程機械設備作為二手設備市場的主力軍,其市場交易同樣火爆,另一方面由于二手工程設備積壓過多,導致庫存壓力大,可以說二手工程機械交易市場就是買方市場,買方在交易過程中關心的問題主要是設備的來源是否合法或所有權是否清晰、有無被查封或被抵押的情況、設備的質量如使用情況、維修情況以及價格是否合理等,本文就二手工程設備交易過程中買方的風險防控方面而展開探討。
一、合同方面
根據(jù)權威數(shù)據(jù)統(tǒng)計,二手工程機械設備中80%交易量以上屬于私下交易,買方完全依靠賣方的敘述和自身的經(jīng)驗對設備的產權、質量、價格等信息進行判斷,這種購買方式由于沒有簽訂書面合同而無任何法律保障,簽訂正式的交易合同是保障交易安全、防控風險的第一步,那么簽訂合同內容上買方應盡可能具體詳細并應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的約定。
1.關于所有權
買家最為關心的問題就是設備的所有權是否清晰或設備的來源是否合法,二手工程機械設備不像二手機動車有所有權證書,那么如證明二手工程機械設備的賣方擁有設備的所有權或處置權呢,設備購買發(fā)票是最好的證明材料。眾所周知,目前工程機械行業(yè)的銷售方式鮮有全款銷售,基本上都是信用銷售,銷售方式主要分為融資租賃、銀行按揭、分期付款這幾種,這幾種信用銷售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在客戶沒有付清全部款項前,客戶手上是沒有設備的發(fā)票的,下面分別從二手工程設備不同的賣方主體分析設備所有權情況:
1.賣方為客戶。(1)客戶正常履約還完全部款項,便完整地取得了設備的所有權,此時代理商會將發(fā)票交給客戶設備,那么該客戶再次轉讓該設備成為賣方時,發(fā)票及原始合同便成了設備所有權最好的證明;(2)客戶未按約還款在代理商等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設備私自轉讓,此時客戶是沒有設備的發(fā)票的,買方如果不知道賣方?jīng)]有對設備處置權而簽了交易合同,通常情況下買方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設備的所有權,但根據(jù)2014年3月1日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有四種例外情形:一是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為租賃物的;二是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并在登記機關辦理抵押權登記的;三是第三人與承租人交易時未按照行業(yè)或地區(qū)主管部門的要求在相應機構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查詢的;四是出租人有證據(jù)證明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交易標的物為租賃物的其他情形。根據(jù)上述條款的規(guī)定,二手工程設備交易時,買方需要留意設備顯著位置是否有標識、查詢設備是否有抵押登記情況等,以免造成設備交易后不必要的糾紛。
2.賣方為融資租賃公司。在客戶未按約定還款,除融資租賃公司委托或者與代理商簽訂回購協(xié)議由代理商拖回設備外,融資公司也會自行將設備拖回并二次轉讓,由于融資租賃銷售模式下設備原始發(fā)票名稱為融資租賃公司本身,二次轉讓設備時自然會有發(fā)票。
3.賣方為代理商。當客戶違約未按時還款,代理商拖機根據(jù)自身合同或融資租賃公司或銀行的配合將設備拖回后,基于代理商與融資租賃公司或銀行的回購協(xié)議或其他,代理商一般都會取得設備的處置權,但基于稅費和財務做賬等各方面的考慮可能沒有發(fā)票,因此代理商再次轉讓該設備時,除了在合同約定賣方在買方付款到達一定的比例后向其提供發(fā)票外,還應約定賣方保證擁有對設備的完整所有權及相應的違約責任等。
4.賣方為拍賣公司或其他第三方機構。目前通過拍賣會或者集散市場轉讓二手設備成為趨勢,第三機構有時是充當中介作用,有時是買斷了設備成為設備的所有權人,買方核實所有權可以依據(jù)發(fā)票和買賣合同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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